自己的东西首先要自己负起看管的责任。想放哪就放哪,丢了也先别怪他人,自己先找找自己的毛病再说。
案件背景
陈女士与丈夫结婚之时,其公公用名贵木材打造了一张床板,送给这对新人当婚床。陈女士对其视若珍宝,甚至喜爱。结婚三十年来,一直用着它,直到丈夫因故去世。
在丈夫出殡之后,陈女士便将该床板放在了其住处楼下的过道里晾晒,可让其没想到的是,半个来月后,床板却不翼而飞了。
对于陈女士来说,这张床板不仅仅是价值不菲,而且具有非比寻常的纪念意义,既是其与丈夫三十年婚姻的见证,更陪伴丈夫走完其人生的最后一程。对自己来说极其重要。为此,陈女士心焦如焚,最终报警求助。
通过民警调取的监控发现,床板是被保洁员小张给搬走了。于是,陈女士当即找到了保洁公司,希望能够找到并要回床板。可经过保洁公司的询问,床板已经被小张当废品给卖掉了。虽经过多方寻查,但因其经过了多次转手,去向已无法查找。
这让陈女士既伤心又气愤,这么名贵且意义非凡的床板,怎能被当作废品给卖掉了!经过协商未果,陈女士将小张及其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么负责追回床板;要么就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外加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陈女士的诉求,小张觉得很委屈。发现楼下过道有垃圾,难道不该清理掉吗?本属于本职工作,却遭遇高价索赔,小张怎么也想不通。
该不该赔偿陈女士?
小张在履行本职工作期间所引发的相关责任,由其所在公司承担。陈女士的索赔是否有依据,那就要看小张对此是否存在过错,也就是小张未经陈女士同意,将床板搬走并卖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放在楼下过道的床板,属于“有主物”还是被丢弃的“无主物”?
如果放在楼下过道的床板属于“有主物”的话,那小张擅自搬走并卖掉的行为,不仅仅是侵权行为,甚至还可能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但这只是假设,需要从双方的主观状态及客观环境来综合判断,尤其是小张在主观判断上,是否有过错。
按陈女士的说法,将床板放在楼下过道只是晾晒,并没有将床板丢弃的意思,依旧属于是“有主物”的物权状态。而保洁员小张未经其同意,就将床板作为垃圾处理,属于侵权行为。
但从小张的主观判断上来讲,其有理由相信该床板属于被人丢弃的“无主物”,并无侵权的过失或过错。理由有三:
1、从床板放置的位置来看,属于楼下过道这么一个公共区域,并不属于陈女士的专有空间,也不构成其合理延伸的范围。(比如说放在其房间门口,就属于合理延伸范围)
2、陈女士也未对该床板进行任何的物权表示行为。比如说贴上“个人物品、闲人勿动”或者“临时晾晒”等标识。
3、摆放了半个多月的时间仍在原地,按照小张以往的保洁经验,该小区居民经常会在公共通道堆放一些闲置家具,或是丢弃不用的家具。如果只是暂时堆放的,最多有个两三天也就收拾走了。但等了有大半月之后,见床板仍在过道放着,就以为是被丢弃的、没人要了的,才决定搬走。
因此对于小张来说,其有理由相信该床板是被人丢弃的,不要了的“无主物”,主观上并无侵犯陈女士财产权的故意或过失。
而且陈女士所住的小区没有物业,是由小张所在的保洁公司负责日常的保洁和垃圾清理。按照该公司与小区的约定以及公司对保洁员的要求,垃圾、废弃物应当随时发现、随时清理,如果清理不及时的话,会被小区居民投诉的,而且当值的保洁员也会被公司罚款。
综合以上因素,认定该床板属于被丢弃的无主物,更符合一般的认知经验(而且是用了三十年的床板),而且小张把床板放到大件垃圾中转站之后,又等了四五天,确认没有周边居民寻找失物后,才把床板当废品给卖了。
因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张作为保洁员,清理公共区域的垃圾及丢弃物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结合陈女士床板的存在位置、存在时间及破旧程度,更未对其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或物权外示行为,小张有理由认为其属于被丢弃的无主物。
最终认定,保洁员小张及其所在公司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无需向陈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结语
案件结果出来后,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陈女士肯定也是不满意的。
有观点认为,小张对于此事并非没有过错。床板虽然放置在公共区域内,且时间较长,但小张完全可以主动询问、核实,该床板是否属于丢弃不要的。即便考虑到工作职责问题,需要及时清理,也可以暂时将其转移或存在到其他区域,然后再核实。
但小张并未这么做,只是被动地等了五六天时间,见没有发布寻物启事,便将其当废品卖掉了。在此过程中,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而支持判决的观点则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陈女士应该尽到更严格的义务,或者对此应承担更大的风险。既然是如此名贵又意义非同寻常的床板,更应严加保护或看管。随意丢在楼下过道,将近一个月不闻不问,才是导致最终结果的重要原因。
自己都不上心,又怎么能苛责他人(小张)承担额外的义务呢?
不管是哪种观点吧,也多少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案件结果已经做出,不管陈女士是否上诉,相信这个事儿,肯定会让陈女士涨点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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