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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老百姓之所以选择电动车出行,就是看中了它使用成本低廉,电动车不仅操控方便,骑行简单,随充随用的特点非常符合当下人们的生活习惯。但进入8月,关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就有了新的规定,对电动车用户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伴随着新规实施,电动车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地停放、充电,那么给电动车集中充电,就是行业大趋势。
最近,山东省出台了电动车用电价格政策的征求意见稿,重点在4个方面做了规划,大家一起来看看。
一:明确电动车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意见稿》提到,目前电动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电价”,最高电价标准在每千瓦时1元左右,为减轻居民负担,电动车充电将实施分类目录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未来给电动车充电费用将在原有基础下调一半。
二:执行“电费+充电服务费”价格机制
虽然说电费采用分类目录电价,但是给电动车充电设备的主体管理运营商可以自主定价。这就意味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电费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主定价。例如,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价格为“0.555元+充电服务费”。
三:电动车充电费用计价单位为“元/千瓦时”
目前市场上给电动车充电主要按照3种方式,第一按时间计费、第二按电池功率计费、第三按照电量计费。考虑到电动车充电主要是充“电量”不是时间,为消除消费不透明,山东这个电动车充电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计价单位为“元/千瓦时”。
四:明确电动车电价结算标准
此新规出台后,将明确电网企业、物业公司、充电设施、居民用户之间的电价结算标准,物业公司与充电设施按0.555元标准结算;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每千瓦时0.555元标准与居民用户结算。
对普通电动车用户来说,此次新规的出台将用电价格标准调整为分类电价,确实能够有效降低电动车用户的充电成本,同时也提高充电设施利用效率,但通过增加“电费+充电服务费”,老百姓也并没有占到太多便宜。
有车主表示:按0.555元标准结算,我们举双手赞成,增收服务费能接受,但是希望能尽到“服务”的本职,不要当电动车电池被盗了、车辆找不到了...还要用户自己担责。
针对山东即将出台的电动车用电价格新政策,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