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高某因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每到月底总面临吃土的窘境。某日忽然听说好友王某最近生意小有成就,遂向王某借款。实际上,王某也已山穷水尽,钱包仅有几枚硬币叮当作响。但王某好面子,不肯以实情相告,便随手甩给高某信用卡两张,称“随便用,使用期间,由你偿还信用卡所用额度及所有费用,用完还我”。高某得到大喜,又过上了纸醉金迷的生活。好景不长,其中一张信用卡还款日到期,高某到期未按期偿还借款,银行通知王某尽快还款,王某多次要求高某尽快归还信用卡借款,但高某一直未还。王某且最后一次与高某交涉时,高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声称只是借了王某信用卡,并未借王某的钱。王某大为恼怒,遂起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工具,其性质为银行或信用社与申请领卡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约定以刷卡方式借贷特定数额金钱的承载体,信用卡持卡人负有自我保管信用卡、遵守发卡银行章程及领用合约条款规定的义务,其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同时,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第三人刷用,不论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是否签署有关借刷信用卡的相关协议,借卡人借用信用卡的本质目的是行使信用卡上附有向发卡银行借贷金额的权利,即信用卡的信用额度金额,而并非借用信用卡本身,单单借用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实质意义。本案中,持卡人王某将其2张信用卡借给高某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情形,王某将信用卡交付给高某使用,其实质是授予高某以其名义向银行借款的权利,本案系因借用信用卡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应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而高某应向王某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分析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借款的形式愈发多样,支付宝、微信等形式也越来越普遍。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多种不同于传统的付款方式的新方式。为应对社会新的变化,人民法院也跟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司法解释,以应对新的情形。
在最高法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除了传统的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外,网上电子汇款、票据交付等新形式的支付方式也获得法院认可。此外,第九条第(四)项还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也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支付形式。举个例子,A向B借款100万元,B拿出一张银行卡对A说:“这张卡里有100万存款,密码是123456。”A从B手中接过银行卡并记下密码时,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同理,借刷信用卡也属于这种情形,本案中王某将信用卡借给高某,高某控制王某的信用卡并可以通过刷信用卡进行消费,也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到期时,王某有权要求高某还款。
但应注意的是,民间借贷要求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一方通过借刷信用卡的形式向他人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的,法院一般会以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综上,因借刷信用卡导致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借刷信用卡时,切记不要约定利息,否则会被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不仅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还需要将已收取的利息返还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最后诸君再听我一言:因银行信用卡不仅关系个人财产安全,还对个人征信有着重大影响,建议尽量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外借他人,若真需要以借刷信用卡的形式向他人借款,建议持卡人亲自办理刷卡手续,并关注还款期限,切勿因逾期还款影响个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