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因为从ATM机中多取了17.5万,全国没有几个人知道许霆的名字。
如果不是因为许霆,人们不会发现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缺陷——到底什么叫“秘密窃取”,从而引发一场空前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二十年来司法界的著名案例。
从这个意义上讲,许霆案的发生,是对法治进步的一个推动。
1983年2月7日出生的许霆,跟我是同龄人,生日只差6天。
其实,许霆原本会像我一样,平平淡淡地走完这一生。
然而,一次从天而降的馅饼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
案发
许霆出生在山西省襄汾县,小时候的学习成绩并不好,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在家闲了一段时间,四处打工,没有固定工作。
2004年,21岁的许霆来到广州,在一家物业公司当了保安。
闲暇之余,许霆喜欢看网络小说,小保安成功逆袭,迎娶白富美的故事,让他热血沸腾。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逆袭只会存在小说中。热血沸腾之后,许霆还要面对现实,自己打工挣的那点钱,只够勉强维持温饱。
许霆一直记得母亲说过的一句话:天上掉馅饼的事,永远不会发生。
令他想不到的是,天上竟然真的掉馅饼了。
2006年4月21日,星期六,改变命运的一天到了。
这天晚上9点多,许霆叫上同事郭安山,陪自己去银行取钱。
两人来到距离最近的一个广州市商业银行ATM取款机,郭安山在马路一侧等待,许霆掏出自己的银行卡,插入ATM取款机,熟练地输入取款密码和金额,点击确认。
点完确认,许霆立即发现自己输错了金额,他本想取100元,却点了1000元,多摁了一个0,他想取消,却来不及了。
一阵响动后,取款机的出钞口打开了,里面赫然是1000块!
许霆以为自己看错了,点了两遍后才敢确认,真的是1000块钱。
许霆懵了,立即查询卡内余额:176.97元。
卡里原本就只有100多块,刚才明明取出了1000块,余额怎么一点没变?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许霆又摁了1000元,结果柜员机又吐出1000块钱。
不可思议!不会是做梦吧?许霆捏了捏自己的脸,疼,不是做梦。
许霆继续操作,结果屡试不爽,他一直取,一直爽,一直取了55000元。
这一波操作花了很长时间,郭安山等不及就跑过来找,大声喊了许霆一声。
听到喊声,许霆吓了一跳,满脸是汗,郭安山觉得奇怪,问他怎么那么久还没取完?许霆什么都没说,和郭安山一起回了宿舍。
回到宿舍,许霆拿出钱包,钱包里塞满了钱,翻开全身的衣服兜,兜里竟然也都是钱。
郭安山很惊讶,许霆一个月工资有多少,他再清楚不过,这小子哪来这么多钱?
在郭安山的再三追问下,许霆说了实话:天上掉馅饼了。
郭安山张大了嘴,不敢相信,但一张张百元大钞摆在他面前,他不得不信。
许霆告诉郭安山,这台取款机可能出故障了,才会出这么多钱。
郭安山听了很心动,立即决定回去取钱,天亮以后馅饼很可能就没了,想发财就得赶紧!
当晚23时许,许霆和郭安山再次回到那台自动取款机。郭安山不太会用,便让许霆先试,许霆把自己的银行卡插进去,果然又取出1万多块钱。
郭安山的眼珠子都快掉下来了,他迫不及待地把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插进去,在许霆的教导下一步步操作,果然取出3000块钱。
奇怪的是,当他第四次要取1000元时,取款机却罢工了,系统提示“该取款机已超出每日现金取款额限制”,两人只好返回宿舍。
一过零点,就是第二天了,许霆和郭安山再次返回柜员机处,这次他们为了装钱,直接拿了一个塑料袋,做好了大干一场的准备。
这次是郭安山先取,他的农业银行卡里有860多块,取了5次,一共5000元,但到第6次的时候又取不出来了,看来不是同一个银行还真不行。
接下来轮到许霆,他果然无往不利,一直取钱一直爽,取钱取到手软,爽得停不下来。
整个取钱的过程,紧张刺激,两人甚至能听到自己砰砰的心跳声。
两人忙活了一个小时之后,取款机终于罢工,再也不出钱了。
回到宿舍,看着铺满一床的钞票,许霆和郭安山数了好几遍,终于确认:郭安山一共取了8000块钱,而许霆取了足足有17.5万元!
两人一夜无眠。
天亮以后,郭安山觉得自己取的钱太少了,干脆用假名“刘阳”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又用假身份证跑到广州市商业银行开了一张卡。
办完这些,已经将近中午。12时左右,郭安山连饭都没吃,又跑到昨晚那台取款机,用新办的银行卡取钱。出人意料的是,竟然还能取出钱。
郭安山一口气取了1万块,之后取款机又卡壳了,只好悻悻离开。
回去之后,郭安山找到正在上班的许霆,跟他说了自己又去取钱的事。
许霆一分析,这两天正好是周末,银行不上班,他俩取钱的事可能还没人发现,一旦明天上班,情况就不妙了,他果断告诉郭安山:此地不宜久留,三十六计走为上策。
4月24日周一上午,许霆向保安部长赵某提出辞职,理由是回山西老家考公务员。
人各有志,公司也不便勉强,便同意了。
可没等办手续,下午3时许,许霆就不辞而别了。
许霆一走,郭安山也呆不住了,辞职回了湖北老家。
广州距离山西很远,许霆坐火车返回,因为身携巨款,心里慌得一笔,在卧铺车上,他紧紧抱着背包,还把装不下的5万块钱用报纸包上,塞在被子里。
路上,许霆的手机响了,是保安部长打来的。
他想了想,没有接,很快,对方发了一条短信:你走得这么快,工资还没结,回来结算工资,或者留下联系方式和地址,我把工资寄给你。
许霆回了5个字:工资不要了。
发完之后,许霆果断关了机。
到了山西临汾后,许霆惊讶地发现被子里的5万块钱不见了,可能是遭了小偷,因为钱来得不干净,他没有报警,也没敢回家,直接找了一家酒店住下。
许霆很害怕,一直有做贼心虚的感觉,他虽然不懂法律,但也知道自己取的17.5万元,根本不是自己的钱,银行会不会找自己?警察会不会抓自己?
一片忐忑不安中,许霆在临汾呆了一个月,却没人上门找他。
许霆这才稍微放松了一下,跑去太原,投资10万元和朋友合伙开了一间网吧。
虽然守着网吧,许霆却不敢看新闻,他害怕自己会上新闻,成为警方的通缉对象。
怕什么来什么,终于有一天,许霆看到了关于自己的新闻报道,以及警方网上追逃的公告,他知道自己已经成了逃犯,恰好网吧亏本了,许霆决定逃跑。
接下来的大半年时间里,许霆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准备进站乘车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截止此时,距离许霆取钱逃跑,已经超过一年。
追逃
一年多的时间里,比许霆更焦虑的是广州市商业银行。
如同许霆分析的那样,2006年4月22日、4月23日两天是周末,广州市商业银行并未及时发现自动取款机的故障。
4月24日星期一上午,银行上班了。
广州市商业银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发现安装在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在4月21日晚出现取款交易异常。
这便是许霆和郭安山取款的那个自动柜员机了。
银行迅速通知运营商一并到现场开机清点查验,发现4月21日21时56分至4月22日12时34分,有人分别持两张广州市商业银行借记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连续恶意操作,共取款186次,累计多占金额193806元。
另有两名客户取款2笔,涉及多占金额2198元。
工作人员查看了自动柜员机的工作日志,发现该机器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取款交易正常,但对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取款交易,却按1元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
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进一步分析发现,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自动柜员机的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对该机进行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
对于银行而言,这可是一件天大的事。找不到这多吐的20多万元,损失就得自己承担。
银行监察保卫部接到内部报案后,根据开户资料查找,发现取款最多的一张银行卡户名叫许霆,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
他们立即找到许霆的工作单位,却稍晚一步,许霆已于4月24日突然辞职回山西老家。
银行只得将情况向物业公司说明,并请保安部配合拨打许霆的手机,结果无人接听,再发短信以结算工资为由,试图诱使许霆回来,均遭拒绝。
这便是许霆收到的那通电话和短信了。
银行又试图联系许霆的家人亲属,但对方都表示联系不到许霆。
2006年4月30日,广州市商业银行向警方报案。
此时距离案发已有10天之久。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觉得案情特殊,迅速上报到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经侦支队也很纳闷,以前倒是听说国外有过类似案例,国内还真没见过,初步研究之后,决定立案侦查。
但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经侦支队认为此事不属经济犯罪,而是涉嫌盗窃,便于同年5月26日转给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办理,重新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天河分局分析后认为,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找人,但现在嫌疑人许霆已销声匿迹,行踪难觅,遂于6月19日对许霆办理了上网追逃。
2006年的时候,视频监控还未普及,人像比对技术也尚未应用,茫茫人海中寻找一个刻意隐匿之人,难度可想而知,这也是许霆得以藏身一年的原因。
不过警方并未放弃破案的努力。
2006年11月12日,天河分局侦查员远赴山西临汾,找到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许彩亮称许霆一直未回家,期间只与家中通过一次电话,但没说自己在哪里。
侦查员向许彩亮说明了许霆的涉案情况,希望他劝许霆早日投案。许彩亮得知儿子涉嫌犯罪,十分着急,询问儿子若是投案并退还款项后,能否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侦查员告诉许彩亮:许霆已经涉嫌犯罪,投案自首并退赃之后,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可能不追究法律责任。
许霆被抓获后,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想起之前警方的话,主动表示愿意帮许霆退款,但仍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并释放许霆,被公安机关拒绝。
过了几天,许霆的母亲又主动表示愿意为儿子退赃,希望公安机关对许霆从轻处罚。但在咨询律师之后,许母又变了口风,称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拒绝退还赃款。
此后,许霆的父母再没有提过为儿子退还赃款之事。
审判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广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执的焦点在罪名上。
一,辩护人辩称,许霆一开始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另外,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银行本应发现故障并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并拒绝退还,确实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应当构成侵占罪,不应是判盗窃罪。
辩护律师做的是“轻罪辩护”,而非“无罪辩护”,即承认许霆有罪,但不是盗窃罪,而是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刑罚远比盗窃罪轻,最高仅5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最高为死刑。
二,公诉人则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如果许霆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只需退回多出的数额即可。
但是许霆在明知ATM故障的情况下,仍然连续一百多次连续取款并故意侵吞给他人财物,且携款潜逃,盗窃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盗窃罪。
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案因其特殊性,本就引起舆论高度关注,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更引发轩然大波。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而争论焦点集中在:自动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如认为自动柜员机属于金融机构,当然可以适用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如若不属于金融机构,一审判决显然畸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这个判罚,许霆当然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被告人许霆称:自己在发现ATM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才把款项全部取出,并取出钱后准备交给单位领导,只是后来一时鬼迷心窍,才据为己有。
许霆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与一审不同的辩护意见,这次是“无罪辩护”: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理由有三:
1,许霆以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ATM机取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既然不是秘密窃取,就不构成盗窃罪。
2、许霆通过ATM机正常操作取款,没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其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构。
3、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ATM机器错误的引诱下产生,概率极低,具有偶然性,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三条理由中,第二条最为关键,即认为“ATM机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于辩护人的观点,法院并未完全采纳。
特别是对于“ATM机不属于金融机构”这一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辩护人是在偷换概念,因为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
也就是说,所谓“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指盗窃金融机构本身,而指金融机构的资金,ATM机内的资金显然是金融机构的资金,故而许霆的行为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广州中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数额特别巨大,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情形,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
但法院一定程度采纳了辩护人第1、第3点意见,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偶发性,性质与有预谋或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都不是很大。
2008年3月31日,根据案件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重审判决:
1、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2、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重审判决一出,普遍认为比较公正,舆论终归平静。
但许霆依旧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2008年5月22日 广东省高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释
与此同时,法院依法告知许霆:认罪认罚,退赔退赃,有助于今后减刑、假释。
这一次,许霆服判了。
宣判后,许霆希望让父亲许彩亮帮他交纳罚金,但父亲却执意不肯,坚持说:“交钱可以,但是要给他一个说法。”
许霆很郁闷,交罚金还要什么说法呀?法院判决不就是说法吗?
可父亲犯起了犟脾气,坚持不交,还阻止母亲交。
许霆入狱服刑后,还是母亲趁丈夫外出不在家,向别人借了2万多块钱,偷偷帮许霆交齐了罚金。许彩亮得知此事后,还和妻子大吵了一架,闹的很不开心。
服刑期间,母亲每个月都给许霆写信,鼓励他锻炼身体,好好改造,争取减刑假释,而父亲则一直对外表示还将继续申诉,只是再无音讯。
2009年时,母亲失踪了将近一年,和自己失去任何联系,许霆担心坏了,他担心母亲的健康安全,担心自己出去以后,再也见不到母亲。
监狱的生活孤单寂寞,也让许霆思考了很多,他变了,变得理智、冷静,他知道自己还年轻,未来的路还很长,只有积极改造,好好表现,才能争取早日重获自由。
服刑期间,许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嘉奖1次,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这一天终于来了。
2010年7月30日,许霆因表现好假释出狱,提前1年零9个月出狱。
许霆出来第一件事就是给家里打电话,听到儿子的声音,妈妈哭了,那是高兴的泪水。
8月1凌晨3时55分,许霆在火车出站口,回到阔别已久的家乡,看到了前来迎接自己的亲朋好友,他们竟然坐满了整整8辆轿车。
走出站台,许霆远远看见了母亲的身影,母亲跑过来,紧紧抱住朝思暮想的儿子,许霆拍拍母亲的背部,轻声安慰着,母亲满眼泪水,不知该说些什么。
许霆回到了他从未见过的新家,爸爸许彩亮把最大的房间布置好之后留给了许霆,迎接他的还有母亲亲手包的、许霆最爱吃的水饺。
面对媒体,母亲十分低调,也不愿让儿子接受采访,她对记者说:“我老公太较真,孩子只要能回来,比什么都好。孩子太累了,我只想让他静一静,至于别的,我什么都不想。”
在母亲的心中,早已抛开了是非对错,唯一担心的就是儿子再犯错,再被送回监狱。
父亲的表现截然不同,他坚持儿子“有错无罪”,主动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我的观点是没变的,那就是他有错无罪。许霆不该交这笔罚金,交了意味着彻底认罪。他妈妈是趁着我外出不在家,偷偷地把钱交了。我觉得他3年监狱有点白蹲了。”
反观当事人许霆,倒是十分淡定。
他回到家以后,兴奋地与亲人朋友一一拥抱,脸上始终挂着微笑。在接受采访时,他依旧一直不忘感谢:“感谢国家、感谢法院,感谢我的律师杨振平、张新强和黄仕安,感谢媒体,请大家放心,我会好好生活。一切顺其自然。”
尾声
对于许霆而言,这次案件虽是不光彩的经历,却让他真正成熟,就如同凤凰涅槃一样,过去的一切都过去了,他已经获得了新生。
“幸福其实很简单,自由就是幸福;有自由,起码可以选择。这一点,只有失去自由的人才能领悟。”许霆感慨道。
但在三年之后,事情又有了新的变化。
2013年5月13日下午,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要求对当年的案件进行重审,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再起波澜,进入第三季。
只是这一次的重审,却没了以往的高度关注。
或许人们已经厌倦了这起案件的不眠不休,又或许这次重审并未得到广东省高院的支持。总之,从此之后,许霆就再也没有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其实,对许霆而言,淡出视野,平平静静,或许才是最好的归宿。
直至如今,此案仍有相当的法律研讨价值,一些法律人士坚持认为许霆的行为系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因为许霆的全部行为可以概括为下面的一段话:
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超出存款余额向银行“多要”,银行通过ATM机错误地超出存款余额向许霆“多给”,ATM机出钞后,许霆又“白拿”,这一阶段,许霆是通过不道德的行为取得不当得利,并非实施“秘密的窃取行为”。取得巨额款项后,许霆逃匿,到案后仍不退还,这一阶段,其行为就是侵占的犯罪行为。
说到底,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大量取款的行为,究竟是否“秘密窃取” ,是决定他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所在,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尚未覆盖的一个缺陷。
对这一案例,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从法律角度发表意见。
转自:晋州普法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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