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深圳首例醉驾“电单车案”当事者获刑
其所骑电单车超标已达机动车规范
●工夫:2017年11月至近日
●地点:宝安区
●人物:陈某、深圳交警
●提要:2017年11月8日晚深圳一女子陈某在宝安区酒后驾驶超标电单车被交警拦下并查处,以冒犯风险驾驶罪刑事拘留,成为深圳首例醉驾“电单车案”。近日,该案由宝安法院宣判,陈某被处拘役一个月
据悉,当日20时57分许,市交警局宝安大队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某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陈某浑身酒气驾驶着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随行将其拦下。经检测,陈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135.11mg/100ml,到达风险驾驶规范。
同时,经委托检验,陈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分量达98KG、时速可达60KM,已到达机动车规范(检验认定为摩托车)。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被以风险驾驶罪立案处置,并于去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并移送宝安区看守所。据调查,陈某虽持有C1小汽车驾驶证,但并未获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风险驾驶,这也是深圳交警现场查获的首例“电单车风险驾驶案件”。交警提示: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分量超越40公斤的电单车被作为“笨重摩托车”而归入机动车管理范围。而陈某驾驶的电单车分明属于机动车范围。依据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公安部123号令)规则,酒精含量到达或超越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驾)。醉驾机动车辆,撤消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分金;醉驾营运机动车辆,撤消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