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云南省是水电资源大省,伴随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行业面临较好发展前景。在国家加大环保力度的背景下,一些污染环境的、手续不齐全的、经营效益不好的水电站将会被淘汰,客观上有利于提高行业集中度,目前云南省境内共计约3000多家各级水电站,也给了新进入者很好的投资机会,在律师实务中经常会发生水电站收并购等事宜。
为了与律师同行更好的交流小水电站收并购中的行业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作者就经办案例(收购临沧市六座小水电站、一个变电站)抛砖引玉,针对目前政策背景下收购云南的小水电站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行探讨论述(本文所指的小水电站为单体装机总容量在5W千瓦以下含本数的小水电站)。
一、水电站运营的市场主体资格审查
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6月18日出台了《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国能规划〔2012〕179号,该意见称:“(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由此可见,该行业为普通市场主体准入要求,准入门槛并不高,普通自然人、民营企业皆可运营小水电站或对小水电站进行收并购,并不存在主体准入的前置审批条件或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很多对水电站有投资兴趣的客户所担心的行业营运许可资质(如:取水许可证)是根据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向对应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核验后取得,即使普通民营企业尚未涉足“电力能源资源开发、建设、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的经营范围,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经营范围的业务变更登记。
二、目前小水电站业态运营的政策要求
前已述及,在国家加大环保力度的大背景下,小水电建设也受到影响,特别是水利部、生态环境部高度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要求。
如:2018年12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要求全面核查评估小水电项目,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意见开展清理整改工作。根据以上文件精神,云南省针对本地小水电站的情况亦出台了“一站一策”整改方案。
核心点如下:(一)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二)基本原则:......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三)总体目标: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二)分类整改落实:
1.退出类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
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2.保留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保留:一是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三是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
3.整改类
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列入整改类。对审批手续不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要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小水电业主要按照经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由此可见,为确保客户投资收益的基本安全性,目前阶段,在云南省内的小水电站收并购,首先应当查明标的物属于以上“哪一类”。
三、目标小水电站基础情况的摸底排查
(一)土地资质(政府审批文件,查看审批时间以及年限),项目建设资质(一级、二级或三级,以水电站容量确定,不同大小对应不同等级);
(二)环评报告、征地移民问题、竣工验收报告;
(三)上网协议(是否与云南电网签署,年限如何?检查协议)
(四)上网电价评估(是否全年一致?枯水期与汛期是否电价不变?标杆电价上网或竞价上网?平均上网电价?)
(五)目标运营主体是否受过政府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如果发生过是否已经整改?)
(六)装机总容量多少?利用小时数是多少?(经济指标)
(七) 机组是否按期检修?(应当出具检修报告)
(八)水头多少?(落差大小影响发电量)
四、小水电站收购、并购潜在法律风险
(一)持续运营的政策风险
由于小水电站年限、历史、发电量等原因,多数对环境影响较大,相较于中大型水电站更容易被政府及相关部门列入整改范围。故在收购前,收购方应当进行实地考察并到相关部门主管查询,明确目标小水电站是否为“退出类”或“整改类”,如为“整改类”,目前整改情况如何?小水电站建设是否在自然生态保护区的红线内?或在缓冲区内?
(二)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风险
部分小水电站在建立之初属于不合规、不合法的违章建筑,缺少行政审批手续,且如今无法补办,这类小水电站势必会被列入“退出类”,因此,收购方要着重审查目标小水电站的行政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不全的能否补办,是否面临行政处罚、整改或取缔。
(三)股权交易结构的潜在风险
小水电站建设初期,多数为民营资本出资投入建设,且多数小水电站股东股权的设立、出资不规范,如收购方冒然采用股权并购方式进入,则常见风险如下:
1.股权设立时存在出资瑕疵
结合目标主体单位的成立时间及水电站投资建设的周期,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小水电站股权时,应当认真审查该小水电站在设立初期的股东出资情况及水电站的投资建设情况,若目标主体单位成立于2013年之前,通常会出现原投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逾期未足额出资、股权代持、股权分红不规范等情形,若冒然以并购股权的方式进入,则容易陷入各项股权投资纠纷之中,投资收益不成,反而难以抽身。
2.股权质押或明股实债
小水电站大多由个人出资或民营资本出资设立,由于前期建设一次性投入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问题,小水电站的股东将股权质押用于融资的情况经常发生,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已经登记的质押股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收购方需重视股权质押带来的潜在风险:(1)市场风险;(2)利率波动风险;(3)履约保障不足风险;(4)提前赎回代价等。
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小水电站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债务风险:1.拖欠水资源费,影响“取水证”的办理;2.人员配置方面:员工工资是否结算完毕、是否依法缴纳五险、收购方收购小水电站后是否有集体离职的风险;3.目标小水电站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收费权限质押、土地和厂房等不动产对外抵押、设施设备融资租赁等情形;4.目标小水电站是否按时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各项税种,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5.应收账款逾期、拖欠建设工程款或其他详细的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
丨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寸杨翡 实习律师
寸杨翡(袁翠团队实习律师),现研究方向为能源项目开发、规划与环境、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等)、林业资源、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等。
袁翠 律师(指导老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法学及工商管理双重知识背景
擅长重大民商事案件或项目的综合处理
团队为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中油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云南省能源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拓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心造(深圳)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昆明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云南东航置业有限公司、云南玉溪隆恒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中油华气天然气有限公司、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立项论证、股权合作、重大融资、资产收购与转让、专项债权债务处理、经营架构调整等各类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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