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领域,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的调解,能够真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止诉,使得当事人输赢明白、心服口服,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养成了人人尊法、全民守法的良好法律意识,让法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惩恶扬善的最后一道防线,让每一个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真正体会到公平正义。以下结合一起案件,谈谈看法。
2011年6月,32岁的陈某与认识六年的张某结婚,婚后陈某发现丈夫张某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与张某婚前的形象大相径庭,双方常日因琐事争吵,张某多次在争吵时对陈某拳脚相加。结婚后第五天,陈某决定离家出走,并在外县的一家寺庙出家为尼。
2021年11月的一天,陈某从他乡归来,向当地律师咨询后,向瑞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瑞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张某之前的手机号码为空号,承办法官于是前往被告张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找到了被告张某并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张某收到离婚材料后十分震惊,面显怒色,并向法官称:“坚决不离婚,要拖她到老!”
经法庭调解,张某最终同意与陈某离婚,陈某向张某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调解分为庭外调解和法院调解,我们注意到,男子张某对女方陈某结婚几天不辞而别的做法,心生怨气,曾一度表示,坚持不同意离婚,要将女方拖到老的极端想法,认为离婚的过错方是女方,自已没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反而向法院主张离婚,因此,张某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坚决,也表明不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过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联系到张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当地司法所对陈某诉张某离婚一案,进行庭外调解,如果通过庭外调解,双方无论是达成不离婚或离婚的协议,只要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就能够解决双方的纷争,进化彻底化解双方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息诉止诉。
在庭外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双方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庭中调解也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在法官释明法律规定,分清是非,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张某与陈某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同意离婚,本案中,以调解方式结束诉讼,陈某向张某支付2000元补偿费,张某同意离婚。
可见,通过调解离婚,男子张某打消了积累了十年的怨气,女子陈某以支付少量金钱的方式结束这段情愿,安心干净地皈依佛门。
即使调解不成,法院也有判决离婚的理由
家庭暴力或双方分居满二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家庭暴力或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是零和无数次的关系,我们应对家庭暴力持零容忍的态度,被家暴者应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权益,如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主张自已的合法权利。但是,家庭暴力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如偶尔的轻微的或有原因的家庭暴力,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家庭暴力不能成为法院必须判决离婚的理由。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家庭暴力只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
本案中,结合张某与陈某婚姻的实际情况,双方婚前经长达六年的恋爱,想必双方有了充分的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可是婚后仅仅五天,陈某就以张某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家庭暴力等种种借口离家出走,遁入佛门,毫无音讯长达十年之久,因此,本案中,如果仅以张某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家庭暴力等提起离婚诉讼,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问题是,在张某这些错误的基础上导致了陈某离家十年,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完全可以在调解不成的基础上判决双方离婚。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因此,陈某补偿张某2000元于法于理有据。
结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的调解结案,是民事诉讼的最高境界,对于及时定纷止争、息诉止诉,节省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提倡。本案中,男子张某固然有自身的错误,家庭暴力更不应该,但是,作为女方在结婚仅五天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长达十年之久,本身也存在过错。 您对本案法院的处理结论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您的关注是作者写作的最大动力,您的讨论和指正是作者创作更优质作品的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