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砌体用石材
1. 天然石材
(1)常见天然石材的主要技术性能可参照表1-6
注:石灰岩的耐热、耐酸性较差,故高温及含有大量碳酸气或酸性废水的构筑物不宜使用。
(2)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等级和岩种,并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3)当设计对石料强度无具体要求时,抗压强度可参照以下数值:
毛石、毛料石 30MPa
粗料石、半细料石、细料石 40MPa
2. 卵石
卵石规格应基本一致,并应无脱层、针状、薄片状及表面特别光滑者不得使用。
3. 毛石
毛石砌体所用的毛石,包括乱毛石和平毛石,其外形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砌挡土墙的毛石,中部厚度不小于20㎝)。
注:乱毛石系指形状不规则的石块;平毛石系指形状不规则,但有两个平面大致平行的石块。
4.料石
(1)料石表面的加工,应符合表1-7 的要求。
注:
1.相接周边的表面系指叠砌面、接砌面与外露面相接处2~3㎝范围内的部分。
2. 有装饰层的料石表面,其加工应符合装饰施工的要求。
3. 当设计对外露面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工。
(2)各种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料石规格尺寸的加工允许偏差符合表1-8要求。
1.2.2 混凝土用石子
1.混凝土用石子的技术要求见表1-9。
注:如设计有特殊要求,应按设计要求加工。
注:Ⅰ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
针状颗粒定义:颗粒枨度大于该颗粒级平均粒径的2.4倍;片状颗粒定义;厚度小于该粒级平均粒径的0.4倍。
2.石子的颗粒级配标准应符合表1-10要求。
注:
1.公称粒级的上限为该粒级的最大粒径。
2.单粒级一般用于组合成具有要求级配的连续粒级,也可与连续粒级的碎石或卵石混合使用,以改善它们的级配或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
3.根据混凝土工程和资源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后,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直接采用单粒级,但必须避免混凝土发生离析。
1.2.3 轻集料
1. 不同密度等级的轻粗集料的筒压强度应不低于表1-11的规定。
2. 不同密度等级轻粗集料的吸水率应不大于表1-12的规定。
注:人造轻粗集料和工业废料轻粗集料的软化系数应不小于0.8;天然轻粗集料的软化系数应不小于0.7。
3. 轻集料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1-13 的规定。
1.2.4 建筑用砂
1.建筑用砂的技术要求见表1-14。
2.砂子的颗粒级配标准应符合表1-15要求。
注:Ⅰ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注: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数字相比,除4.75㎜和600μm筛档外,可以允许略有超出分界线,但总量应小于5%。